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交)决字[2025]第068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饮酒后驾驶湘K×××××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街道光辉村国藩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周×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23mg/100ml。经查,周×曾于2023年10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此,周×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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