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84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栖凤*******,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栖凤*******。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上午7时许,违法行为人蒋**上完夜班喝了酒回到丽都花园的家中,看到妻子王旭雯删除了微信聊天记录,多次询问妻子王旭雯均未得到妻子的解释和回答。蒋**怀疑妻子出轨,于是动手打了妻子王旭雯脸部几巴掌,造成王旭雯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