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东)不决字[2025]第0144号

  违法行为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金紫*******,现住:湖南长沙湘江新区*******。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8时许,段×锋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小镇8栋楼下的一电动车充电棚内,将周×凯停放在此的一正在充电的台铃牌电动车上的充电器偷走。案发后,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段×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赔偿被侵害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段×锋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段奇锋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赔偿被侵害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