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1169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现住长沙县青山铺派出*******。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伍x窜至宁乡市xx街道xx大市场xx路附近、xx控制中心附近马路边上,将500余张印有“同城约会,附加一个二维码,749zf.cc,562ng.com,使用浏览器扫码或者输入网址进入体验,建议拍照保留”字样的贴纸粘贴在沿线车辆的反光镜上。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钟x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伍元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