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1064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湘乡市麓园酒店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8时许,湘乡市公安局新湘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7月8日凌晨2时许,湘乡市涌鑫酒店未按照要求落实访客制度,导致易爱平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后,又联系其女儿易添滋,让易添滋带其闺蜜李欣妍到房间住宿。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杨帅未对两人进行询问、登记,也未落实客房巡查制度,造成李欣妍在房间被易爱平被猥亵的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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