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决字[2025]第091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王家厂*******,现住湖南省澧县王家厂*******。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违法人员肖X等人在武陵区XX福利彩票店旁边一茶馆内打100元一炮的麻将参与赌博,现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