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杏)决字[2025]第0680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违法行为人张**在杏子铺镇涟水村村部发现了这两条木板床,8月1日3时许,张**与其夫左雪清使用小推车分两次将木板床偷回家。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因张**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