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杏)决字[2025]第0679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违法行为人张双元(已处罚)途经杏子铺镇涟水村村部时发现堆放在围墙处的这两张木板床。因家中喂养熟食猪需要柴火,遂与违法行为人左**商量深夜将该两张木板床偷回锯成柴。2025年8月1日凌晨3时许,左**、张双元夫妇使用小推车将受害人刘林堆放在连水村村部围墙处的两张木板床偷回家。当天,左**赔偿刘林100元,并取得刘林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指认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左**系七十周岁以上人员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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