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1036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石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
  现查明:2014年08月04日,汪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28日23时55分许,汪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湘阴县文星镇XXX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汪XX的酒精含量为53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