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田)决字[2025]第1928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田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田坪*******。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康X朝驾驶着一台车牌为粤A5XXX5的江铃牌厢式货车替田坪镇XX村附近的邻居帮忙前往安化县梅城镇XX气站装载了19罐液化气,每罐液化气为13公斤。经调查,康X朝运输液化气并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康**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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