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62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16时许, 违法行为人王*窜至株洲市芦淞区荣时代广场一楼大厅中庭表演台旁白色桌子处,趁受害人彭爱群将手机放在桌子上没有注意时,将彭爱群放在表演台旁白色桌子上一部套了白色外壳的红米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于2025年7月以1000余元购买。经询问, 违法行为人王*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2025年7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24年1月因盗窃罪被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以上事实有询问材料、对案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二年内盗窃二次;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