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北)决字[2025]第2038号

  被处罚人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缪××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仍将自己名下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8213208079098)出借给他人,该银行卡非法出借期间共汇入非法资金2000元,涉及长沙县北山镇案件1起,2025年8月4日,缪××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缪××本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转账图片、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缪**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