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74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阳罗洲镇宝*******,现住沅江市金融路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清曾于2021年9月7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2025年07月25日19时07分,张×清又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金融路路口时被我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63mg/100mL。张×清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第二次酒驾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