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1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万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2时35分许,当陈某驾驶湘AXXXX学号牌小型汽车沿XX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XX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位置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往XX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5年06月30日由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5】XX号检验报告书,显示其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0毫克/100毫升,陈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07月16日,因其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XX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决定对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经查,湘AXXX学号牌小型汽车的使用性质属于教练,陈某实施了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血检报告书、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类型定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