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红旗)决字[2025]第0948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铁砂*******,现住邵阳市双清区铁砂*******。
现查明:2025年08月04日11时许,我所接到分局禁毒大队下发线索,马**涉嫌非法买卖、使用毒害性危险物质。经调查, 2025年5月7日马**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rush”,经检测,此“rush”中含有受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亚硝酸丁酯、亚硝酸异戊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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