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红旗)决字[2025]第0950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湾里*******,现住邵阳南站附近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早上6时许,贺××在大祥区闲逛寻找作案目标,在步行至××公园时,发现路边有一条小道,在小道尽头有一排民房,民房旁立有一间鸡舍,贺××在现场寻得一把起子,使用起子将鸡舍门锁破坏,将鸡舍内的3只鸡装进事先准备的蛇皮袋内后离开。并将盗窃所得的鸡在××街农贸市场以50元每只的价格卖给路人,违法所得1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报警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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