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决字[2025]第1506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吕洞*******,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四方*******。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16时许,石××使用离职时保留的宿舍钥匙,偷偷进入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宿舍,从宿舍床位上盗窃被侵害人橘黄色挎包(袋鼠牌)一个、现金10余元、朱砂吊坠饰品一个、紫色硬盒白沙香烟(白沙三代)五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三包等财物。
  以上事实有:石××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与指认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