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55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星*******,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银星*******。
现查明:2023年11月19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林在前往长沙市岳麓区XXX公园钓鱼的途中,经过观沙岭地铁站3号口,将被侵害人谢X军停放在此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176元的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后停放于其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2023年12月21日,违法行为人刘X林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违法行为人刘X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违法行为人刘X林赔偿了被侵害人谢X军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2023年12月22日刘X林被长沙市岳麓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刘X林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谅解书、追回的电动车、价格鉴定、检察意见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刘**系主动到案,如实陈述,退赔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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