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吉)决字[2025]第0624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双塘*******,现住湖南省吉首市双塘*******。
  现查明:违法人员高X见于2025年08月03日15时许,与陈X波、陈X礼等人在富强村村部附近喝完一斤白酒后,想去富强村村部里面乘凉,平时村部里面开有空调经常有村民在里面乘凉。因星期天富强村村部没有人上班,玻璃大门上锁了。高X见因为醉酒就用脚对着村部的玻璃门踢了几脚把村部两扇玻璃大门踢坏了。玻璃门修复价格三百元左右。高X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因被损毁物件价值不足1000元,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