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乐)不决字[2025]第0338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乐安镇乐桥*******,现住:安化县乐安镇乐桥*******。
现查明在2025年3月的一天,李X华为治疗肺气肿在安化县乐安镇XX社区自家房屋前的菜地里面播撒罂粟苗种子,种植罂粟20株,2025年6月23日被我所民警巡逻时查获。2025年7月14日李X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户籍资料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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