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禁)决字[2025]第1059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黑田*******,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黑田*******。
现查明:2025年上半年的一天,违法行为人谢XX在张XX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0.1克。2025年7月21日,谢XX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毛发毒品成分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谢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谢**的行为构成吸食毒品,且为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的,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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