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金)决字[2025]第0650号

  被处罚人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3年6月,违法行为人冷X芳在益阳市赫山区XX镇XX村家中,接收码民熊X满、蔡X桂、徐X红等人“地下六合彩”的投注资金后转给上线徐X丰(另案处理),并从徐X丰处获取码民投注资金的3%-10%的返利,冷X芳接收码民投注资金共计约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7500元。(检察机关已于2025年4月24日对其行为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冷**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冷**在本案中被刑事拘留27日,冷**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