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交)决字[2025]第0902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九十*******,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02时04分许,在长沙市望城区XXX街道XX路XXX路口,袁XX饮酒后驾驶湘AD32XXX小型轿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袁XX现场拒绝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2025年07月19日02时16分,民警将袁XX带至长沙市XX医院XXXX院区进行血液提取。经司法部门鉴定:送检的袁XX血液样品中检出酒精含量为35毫克/100毫升。经查,袁XX所驾驶的湘AD32XXX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袁XX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性质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XX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酒精血液检测报告、行驶证查询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