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一治)决字[2025]第153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文X、唐X在长沙市芙蓉区×××浴室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在该浴室过道大通铺边上的小黑屋内进行口交,为追求刺激,二人吸食了rush。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