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禁)决字[2025]第105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小淹*******,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小淹*******。
  现查明:2025年3-6月,违法行为人刘X多次吸食毒品。其中:1、2025年2至3月份左右,刘X伙同王X、刘X、郭XX于益阳市马迹塘镇一家擂茶馆附近的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约0.3克。2、2025年3月31日,刘X伙同王X、龚XX于益阳市马迹塘镇易家纺店附近的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约0.1克,刘X于当日3月31日驾驶车牌为湘HVA353的香槟色大众牌轿车从马迹塘镇返回安化县小淹镇。3、2025年6月5日晚,刘X伙同刘X、李X于安化县小淹镇其外婆家中一楼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刘X于次日6月6日驾驶车牌为湘HVA353的香槟色大众牌轿车从其外婆家(安化县小淹镇百福村)返回其安化县小淹镇家中(安化县小淹镇幸福村)。 2025年7月27日,刘X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毛发毒品成分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意见笔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卡口照片及刘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的行为构成吸毒(且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