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湖)决字[2025]第0898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岳阳楼区金泰滨城
  现查明:2025年8月4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汪某某在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街道×××××小区附近沿线马路,对停放在周边的车辆后视镜张贴涉黄贴纸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从违法行为人汪某某身上查获尚未发放完的涉黄贴纸四卷。违法行为人汪某某对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抓获经过、手机内聊天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