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72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水浸*******。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23时许,唐建东、王城等人在武冈市皇城一号KTV一楼电梯遇到樊媛和贺岁时,唐建东喊樊媛,樊媛没有答应,唐建东骂了樊媛“你要死了”,这时在旁边的曾**、钟世威、潘权炳等人围着唐建东和王城等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唐建东、王城和曾**、钟世威、潘权炳等人相互殴打对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的陈述,到案经过,公安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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