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24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9时许,刘××在娄底市××旁××足浴楼下麻将馆内,趁麻将馆内无人之际,盗窃放在麻将馆内凳子上一台黑色OPPO牌reno12Pro手机,刘××后将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手机城一流动摊贩,并将赃款用于日常消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8月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