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德)决字[2025]第008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蒋家*******,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蒋家*******。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0时许,××大队民警在×××收费站开展整治行动时发现一台号牌为粤C×××××号小车驾驶人曾××存在酒驾嫌疑,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即,民警带其前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7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鉴中心[2025]毒鉴字第1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曾××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72.2mg/100ml。且经调查,2021年曾××因饮酒驾驶被处罚。曾××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曾××的陈述和申辩、证件信息查询件、现场照片、现场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初次饮酒驾驶及被处罚记录、历史违法记录、提取血样登记表、×××司鉴中心[2025]毒鉴字第1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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