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72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法相*******。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23时许,唐建东、王*等人在武冈市皇城一号KTV一楼电梯遇到樊媛和贺岁时,唐建东喊樊媛,樊媛没有答应,唐建东骂了樊媛“你要死了”,这时在旁边的曾育焜、钟世威、潘权炳等人围着唐建东和王*等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唐建东、王*和曾育焜、钟世威、潘权炳等人相互殴打对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的陈述,到案经过,公安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违法事实;王*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