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通公(县)不决字[2025]第0018号
违法行为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3月27日8时许,杨X将自己的一部OPPO品牌手机随手放置在自家经营的猪肉铺子案板上,之后便去招呼顾客,8时30分许杨XX来到该店铺购买猪肉,在其购买完毕后,随后将杨X放置在案板的手机揣到了自己的随身的包内,随后离开店铺返回XX村家中,在发现该手机后,将手机放于家中床头柜位置,次日民警到场将手机提取,杨XX到案后自称其并非有意盗走他人手机,而是误以为是自己的手机,在发现手机后其还有将事情告知同村村民,且打算第二天将手机拿到街上退还。目前民警已对该案件进行充分取证,仍不能证明杨XX盗窃行为成立。
以上事实有:1、杨XX的陈述与申辩;2、杨X的陈述;3、证人证言;4、手机提取、检查照片;5、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对杨念安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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