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印)决字[2025]第067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印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印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2018年9月份左右,李××(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个朋友阳××(因诈骗罪已判刑)找到他,要李××办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并出售给其用于诈骗。李××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2261913006××××××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36683030004××××××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3668303000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15697500016××××××的中国银行卡、 一张卡号为6217995620014××××××的中国邮政银行卡, 并且李××拿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每张手机卡绑定两张银行卡,按照每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手机号)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阳××。2021年2月4日,李××主动向双峰县公安局投案,2025年6月16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李××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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