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炉)决字[2025]第1927号

  被处罚人L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
  现查明:2017年,越南籍女子LA***从越南偷渡进入中国云南省,然后前往广西省务工,于2017年4月份左右之后遇到了罗X长,两人交往两个月后,罗X长将LA***带至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XX村XX2组其家中生活至今,共计8年,期间LA***一直没办理护照和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手续。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LA***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LA***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