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交)决字[2025]第0173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禾库*******,现住凤凰县禾库镇早齐*******。
  现查明: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0月21日12时01分,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罚款壹仟贰佰元。2025年07月04日00时02分,石**在凤凰县禾库镇禾库社区一宵夜摊饮酒,其驾驶的湘UHV709轻型栏板货车经过凤凰县禾库镇禾库社区16组路段与石鹏建停放的湘A2J6N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对石**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论为70mg/100ml,将其带着凤凰县民族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送检的血管号为04126030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53.03mg/100ml。石**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石**陈述和申辩,前科资料,现场照片,现场图,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酒精呼吸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无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