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八)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龙光桥镇欧阳塘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龙X英自2021年5月至2025年7月,多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在其上线彭X贤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最近一次是2025年7月27日,龙X英在彭X贤处购买 “地下六合彩”中码1316元,龙X英共计参与赌博金额771015元,输32203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玖佰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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