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三)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4年4月20日、4月27日,违法行为人谭*伙同康思源(已处罚)、康江维(已处罚)等人在朱山民处盗窃电缆线一箱,打死杜宾犬一只、马犬一只。事后谭*已经取得受害人朱山民的刑事谅解。2025年8月2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谭*已于2024年5月18日到2024年6月19日已执行刑事拘留,依法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