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838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19年9月份,违法行为人廖XX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三里田村桐梓坪组廖XX自建房二楼一间房间出租给胡XX居住,违法行为人廖XX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胡XX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接报案回执、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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