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城)决字[2025]第0340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3时许,向XX在衡山县开云镇群英夜市与他人饮酒后,独自步行至衡山县开云镇先农花园“XXX忙”店门口时,见有一充电宝电桩,一时兴奋将充电桩举起砸向地面,导致充电桩机柜、支架和8个充电宝损坏。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充电宝电桩设施共价值1229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监控截图、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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