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交)决字[2025]第0341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双河*******,现住衡山县开云镇衡西*******。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7时30分许,余X祥在衡山县先农花园“XXX米线”吃晚饭,期间喝了一瓶一升装原浆啤酒。当天20时许,余X祥驾驶湘F10D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山县衡山大道“XX酒店路口”路段被我局交警大队执法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8mg/100ml。随后带余X祥到衡山县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湖南XX司法鉴定所鉴定(湘X正司鉴[2025]毒鉴字第15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酒精含量为:90.9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不予立案)。另查明:2021年8月,余X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东县交警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记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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