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1035号
被处罚人温**,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西林*******,现住湖南省湘阴县西林*******。
现查明:2023年11月15日,温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赫山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8日23时45分许,温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在国道G536湘阴县新泉镇XXX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温XX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7.15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温**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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