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经)决字[2025]第0219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长潭*******,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2023年5月19日彭**故意隐瞒给张斌借用身份证办信用卡透支的事实,谎报身份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办理了农行信用卡,并且被透支的案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民警多次、反复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告知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言违法后果之后,彭**仍然坚持虚假陈述,导致我局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进行查证2025.05.19信用卡诈骗案,2025年7月21日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彭**的行为构成了谎报案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彭**的询问笔录、证人梁胜的询问笔录、“2025.05.19信用卡诈骗”案卷宗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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