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壶)决字[2025]第1062号
被处罚人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下午17时,成XX因与周伏阳发生口角纠纷,前往周XX家与周伏阳、胡XX发生肢体冲突,成XX先是用手打了胡XX一个耳光,后又使用竹竿对胡XX进行戳刺,最后用一个饮料瓶砸了一下胡XX的后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之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病历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