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79号
被处罚人乔**,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格林小*******。
现查明:2025年2月至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乔××在澧县北环城路附近等地多次以烫吸的方式吸食麻古毒品;经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乔××尿样进行毒品成分检测,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乔××的陈述和申辩;3、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尿样现场检测报告;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乔**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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