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现住凤凰县沱江镇金梧*******。
现查明:2020年10月03日,文X华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警告。2023年3月17日,文X华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23年7月20日,文X华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4年5月21日,文X华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5年5月14日,文X华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5年7月18日晚上23时44分许,文X华驾驶一辆黑色的小车到城北高速下线路段看到有一辆外地牌照的小车就以跟随、并行等方式喊客;2025年7月23日晚上0时18分许,文X华驾驶一辆黑色的小车到城北高速下线路段看到有一辆外地牌照的小车就以跟随、并行等方式喊客;2025年7月23日晚上22时15分许,文X华驾驶一辆黑色的小车到城北高速下线路段看到有一辆外地牌照的小车就以跟随、并行等方式喊客,其行为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交通行驶,交通安全隐患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户籍资料、案件移交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时的视频截图、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文**具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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