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柳XX因自己的一岁小孩要看烟花,带孩子和家人行至株洲市芦淞区一桥桥下湘江河边,在湘江河畔人行通道上违规燃放了两个“Panta”16响烟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柳XX的陈述、证人笔录、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柳**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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