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837号
被处罚人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孔家*******,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孔家*******。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晚,违法行为人段×花为非法获利,容留违法行为人曹×、汪×连、张×生、武×在其租的郴州市北湖区××广场垃圾站旁二楼麻将馆内采用打10元钱加定飘20元的红中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段×花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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