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白露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公(白)决字[2025]第0033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黎家*******,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黎家*******。
  现查明:我所接国家反诈平台下发两卡线索,系我辖区一居民(钟*,身份证:431121200002067351)名下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911002352701)涉诈。2025年08月03日14时许,违法嫌疑人钟*主动来所配合调查,经调查:违法嫌疑人钟*于2025年06月17日使用手机在一网络赌博平台通过“捕鱼游戏”、“麻将胡了”两款游戏进行赌博,后违法嫌疑人钟*在该网络赌博平台充值1000元用于赌博,违法嫌疑人钟*在该平台游玩后余额还剩800元人民币,钟*便将800元提现至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911002352701)中,同年6月18日,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1911002352701)因涉嫌诈骗被内蒙古公安冻结。经询问,违法嫌疑人钟*对自己涉嫌赌博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内蒙古公安调查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1、违法嫌疑人钟*主动来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故对违法嫌疑人钟*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郴州市中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