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决字[2025]第153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古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古塘*******。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11时许,违法人周XX在长沙市芙蓉区XXX居生活广场负二楼XXX台球厅仓库内,趁无人注意盗窃受害人杨X的黑色苹果7pulse手机一台。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人周XX谈话;受害人XX谈话;物证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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