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831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后*******,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后*******。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08时许,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居委会东门巷附近,赵XX因隔壁餐饮店空调外机排放热气对其儿子经营的理发店造成影响,赵XX跑到餐饮店采取断电、丢弃对方餐饮用具、阻止餐饮店员工工作的方式扰乱其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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