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34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现住耒阳市五里牌街道*******。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上午6时许,违法行为人陈**约胡倩吃早餐,后两人在耒阳市凯里亚德酒店见面,后两人在该酒店后面的巷子里一起吸食毒品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陈xx、胡x的询问笔录,尿检报告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